冯友兰像
第一,理是事物所依照的本体。理是整个新理学哲学体系的逻辑起点。他所谓的“理”,有四种规定性:一是指潜存于真际的抽象的共相;二是指超时空、超动静的绝对;三是指先于实际世界的永恒的实在;四是事物的标准和极限。所以,理既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备的规律,也不是物质或精神的所谓纯实在,而只能是脱离了物质及其规律的抽象共性,即精神性的东西。因此,事物是由理决定的,理是事物的主宰。他说:“说理是主宰者,即是说,理为事物必依照之而不可逃。某理为某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不依照某理者,不能成为事物,不依照任何理者,不但不能成为任何事物,而且不能成为事物,简直是不成东西。”
第二,气是事物所依据的条件。他所谓的“气”,具有四个规定性:一是气是绝对的质料,此绝对的料又并非物质;二是气是无名的混沌,不具备任何性质的物之具;三是气是理的“挂搭处”,是理存在的载体;四是气是事物所依据的“无极”,是物得以有形的无形条件。所以,气是神秘的经验材料,是理由真际见诸实际的契机,是事物存在所依据的条件。他认为,事物所依据的太极(理)与所依据的无极(气),构成了事物存在的内在和外在条件。故此,理气是不分先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