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具有目的论的结构这种想法经常伴随着其他许多关于价值的想法。这些想法中有三种与目的论在一般的快乐主义中结合在一起,例如,认为事件状态所具有的价值由该状态中包含的快乐的量来决定。第一,按照这种观点,行为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所以行为的价值是由它的后果的价值来决定的,也就是说,由行为所能导致的快乐的量来决定。第二,按照一般的快乐主义,这种价值是公正的,不仅在每个人的快乐都受到重视的意义上,而且也在事件状态的价值给予每一行为者以同等促进它的理由的意义上,这一点对于我们当前的讨论来说非常重要。第三,按照快乐主义,这种价值是添加的。有关价值的任何目的论观念包括最大化在内,在一种较弱的意义上认为我们有更多的理由促进拥有更大价值的事件的状态。但是快乐主义还包含着另一种观念,认为事件状态的价值是它的组成部分的价值的总和。
首先,尽管这三种想法经常聚合在一起,但它们在逻辑上是独立的,并非为所有目的论观点所分有。例如,许多这样的观点认为,行动本身可以拥有内在价值。如此说来,如果我以一种方式给某人提供快乐,那么实现这一事件状态就在其他事情中由这种快乐的发生和这种快乐由该行动产生这一事实组成。所以事件状态的价值依赖于快乐的价值,并且也可能依赖于行动的正面或负面的价值。使目的论的观点具有特点的不是对事件状态的内在价值有所贡献的成分(无论这些成分是否包括行动在内或者仅仅包括行动的后果),倒不如说是只有事件的状态拥有价值这种想法。如果行动具有内在价值,因而行动是事件状态的组成部分——就像发生了的事物一样,它的发生是好的(或坏的)。按照这种观点,所谓(内在地)有价值的,就是“要加以促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