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要求“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78]。《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善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属于学校的权限,坚决下放给学校”[79]。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依法行政,促进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方面的职能,依法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80]
2008年2月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行政改革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转变,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方向转变。[81]该《意见》为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改革提供了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