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说法不仅是说,除了涉及改善或损害某一个人的生活的问题外,我们就没有义务,而且是说,无论什么时候牵涉这个问题,我们都有自明义务。下面摘引威廉·詹姆士的无以比拟的说法:
“接受任何需要吧,不论它是多么微不足道,也不论提出需要的创造物是多么软弱,难道不应该单单因需要本身的缘故予以满足吗?如果不应该,证明为什么不应该。”[1]
(乙)善行原则
倘如上述,则我们必须假定功利主义者掌握了真理的重要部分,我们也必须承认类似功利原则的东西作为我们的基本前提之一。然而,我仍认为我们不能把功利原则本身看作一个基本前提,我的理由是,还有某种更基本的东西支持着功利原则。所谓功利原则,我一直十分严格地指明为是这样一种原则:我们应该采取的行为或遵循的行为习惯或规则,将会或很可能会实现人类善超过恶的最大可能余额。然而,似乎很显然,这一条原则预先假定了另一条更基本的原则,即我们应该做有益的事,而防止或避免做有害的事。假使我们不具有这个更基本的义务,我们就不会具有努力实现善超过恶的最大余额的职责。事实上,功利原则表现了对理想采取的一种折中。这种理想就是只做有益的事情,不做任何有害的事情(暂不提公正)。但这往往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似乎是不得已而去实现善超过恶的最大可能余额。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功利原则就预先假定了一条更基本的原则——产生善本身和防止恶的原则。我们只是先具有行善防恶的自明义务,然后才具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善超过恶的余额的自明义务。我把这个优先的原则叫做善行原则。我之所以把它叫做善行原则而不是仁慈原则,是因为要强调这一事实,即它要求我们实际行善防恶,而不仅仅是想要或立志要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