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论族制的变迁,大略已具。现再略论继承之法。一个团体,总有一个领袖。在血缘团体之内,所谓父或母,自然很容易处于领袖地位的。父母死后,亦当然有一个继承其地位的人。女系氏族,在中国历史上,可考的有两种继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袭财产,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齐国的巫儿,即其遗迹。这大约是平时的族长。(二)至于战时及带有政治性质的领袖,则大约由男子尸其责,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继承之法,是其遗迹。男系氏族,则由父子相继。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氏》文公元年所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这大约因幼子恒与父母同居,所以承袭其遗产。蒙古人之遗产,即归幼子承袭。其幼子称斡赤斤,译言守灶。(二)至于承袭其父之威权地位,则自以长子为宜,而事实上亦以长子为易。(三)又古代妻妾,在社会上之地位亦大异。妻多出于贵族,妾则出于贱族,或竟是无母家的。古重婚姻,强大的外家及妻家,对于个人,是强有力的外援;如郑庄公的大子忽,不婚于齐,后来以无外援失位。对于部族,亦是一个强有力的与国,所以立子又以嫡为宜。周人即系如此。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后来周代的文化,普行于全国,此项继承之法,遂为法律和习惯所共认了。然这只是承袭家长的地位,至于财产,则总是众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但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无子立继者,与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国的财产,不因遗产承袭,而生不均的问题。这是众子袭产,优于一子袭产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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